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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下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www.110.com 2010-07-19 13:24

白下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供)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应对突发性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白下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有效开展突发事故应急救援的前置准备工作,做到人员、设备、器材、机制“四落实”。积极贯彻“以战为主、平战结合”的总体要求,加强平时应急救援体系的组织建设和演练工作,一旦发生事故,确保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迅速有序地实施救援。
  
  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一律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集中领导,实行统一指挥,做到“五统一”,即:统一部署本地区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负责事故处理和调查工作,统一实行信息报送扎口管理工作,统一调度本地区抢险救灾资源,统一对各单位抢险救援工作进行检查和督查。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实行统一指挥下的分级负责制。落实“三个责任制”:属地责任制、单位责任制、一把手责任制。区各部门、各街道按照本预案的责任分工履行职责,事故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规定,遵循单位自救、社会救援的原则,立即采取现场救援措施并承担施救费用。

  第二章  重、特大事故范围

  一、事故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事故,是指在区域范围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即将产生或已经产生重大危害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至29人(一次性中毒1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重伤30人以上(一次中毒20人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特大事故包括:
 (一)重、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特大交通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重、特大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
 (五)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六)重、特大中毒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事故。

  二、重点防范对象

 (一)重点行业:道路交通业、旅游业、宾馆娱乐业、人员密集的加工业,危化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

 (二)重点部位:新街口商贸商务中心、光华路街道区域(含区科技园)

 (三)重点场所:商业集贸市场,大、中型商场,液化石油气储备站,加油站,医院,学校,幼儿园,歌舞厅,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

  第三章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

  区政府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统一指挥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现场救援指挥部和9个专业组,构成应急救援指挥体系(见附件1)。

  区各机关部门和街道成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一、指挥中心主要职责

 (一)统一部署和指挥区机关各部门和各街道、各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三)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
 (四)必要时协调地方人民武装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五)适时批准启动和终止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挥中心组成人员

  总指挥:区政府区长
  第一副总指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区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区人武部副部长
  区政府办主任
  区发展与改革局局长
  区民政局局长
  区建设局局长
  区财政局局长
  区人事局局长
  区劳保局局长
  区环保局局长
  区安监局局长
  区市容局局长
  区商务局局长
  区卫生局局长
  区总工会主席
  区公安分局局长
  区质监分局局长
  区交警二大队队长
  区消防大队队长
  事故部门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

  三、指挥中心下设机构

  (一)办公室

  办公室为指挥中心的综合办事机构,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任,下设四个专业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负责,区委宣传部、区安监局等部门派员参加。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综合协调各专业组工作,办理上级指示和批示,及时向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新闻发布,实施救援工作检查与督查。

  2、事故调查处理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各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勘察、取证,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持,实施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及建议。

  3、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负责,区劳保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及事故单位派员参加。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负责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通知、安抚和接待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善后处理意见及建议。

  4、后勤支援组:由区发改局负责,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商务局派员参加。负责制定救援设备、器材、人员调配方案,组织实施抢险救灾物资器材供应,负责指挥中心后勤保障,负责来往人员的车辆调度、食宿安排,负责救援经费的组织与保障。

  (二)现场救援指挥部

  现场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指挥中心的临时派出机构,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相关副区长担任,下设五个专业组:

  1、指挥调度组:由区安监局负责,公安、消防、交警、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街道派员参加。迅速查明事故性质、类别、影响范围等情况,制定现场救援方案,报指挥中心审定后实施;组建各专业组,统一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和街道参加,组织工程抢险、特种设备等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救援(详见第四章)。

  3、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护、处置和转送工作。

  4、安全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市容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派员参加,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重点嫌疑人监控、治安管理、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并制定紧急情况下安全保卫方案。

  5、后勤保障组:由事故部门、相关街道负责,事故单位派员参加,负责现场救援人员的办公场所、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

  第四章  救援队伍组织

  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所属部门和行业,按照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组成救援队伍。有主管部门的由部门牵头负责组成救援队伍,无主管部门的由指挥中心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并调集救援力量组成救援队伍。各类救援队伍由牵头部门负责组建和平时应急准备工作,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实施救援。

  一、重、特大建筑和房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区卫生局、房产局、市容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派员组成。

  二、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和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由区质监分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局、消防大队、卫生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派员组成。

  三、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救援队伍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交警二大队、消防大队、区卫生局、区环保局、区质监分局等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派员组成。

  四、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区公安分局、区质监分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派员参加。

  五、后勤物资供应队伍由区发改局牵头负责,区政府办和区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街道派员参加。

  第五章  应急救援处置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保护现场和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报警(电话:110、120、122),同时必须报告区总值班室(电话:84556000、86649239)或区安委会办公室(电话:84556337)。

  二、“110”、“120”、“122”接警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维护秩序、疏散人员、保护现场、展开救护,监控重点嫌疑人,同时将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或区安委会办公室。

  三、区政府办公室和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并通知事故部门和所在街道领导赶赴现场,迅速核实事故的类别、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确认为重、特大事故后立即报告区长、分管区长,经区领导审定后迅速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安监局。

  四、区政府办接到区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后,立即组建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随即投入运作,现场救援指挥部成员迅速抵达事故发生地,各专业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展开工作。各专业救护队伍牵头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专业救援预案并立即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参加现场救援人员必须服从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

  五、事故相关部门、所在地街道和事故单位,应在积极抢险救灾的同时,将事故救援情况随时报告现场救援指挥部,并在事故发生四小时内向区指挥中心送达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二)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六)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和处量的有关事宜;
  (七)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六、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单位先行垫付,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

  七、区政府设立重、特大事故临时新闻发言人制度,事故信息发布归口管理。区指挥中心负责信息的统一发布;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现场记者管理,提供新闻通稿和媒体协调;区安监局主要负责人或指挥中心指定人员担任新闻发言人。

  八、情况紧急和救援力量不足时,区指挥中心可协调区人民武装部动用民兵和部队参与救援。

  第六章  预案启动与终止

  一、预案启动

  1、启动条件:发生本预案第二章事故范围所列情形之一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生产安全事故。

  2、启动程序: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预案启动建议,报区政府区长批准后,由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发布。

  二、救援终止

  1、终止条件:确认事故现场所有伤亡人员已全部救出;事故危险源已经排除,短期内不会危及事故现场和周边人身、财产安全。

  2、终止程序:区指挥中心派出的现场救援指挥部提出救援终止建议,报区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由区指挥中心发布终止命令。

  第七章  平时应急准备

  一、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平时应急准备工作,区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购置和平时训练演练 。  

  二、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应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后执行(见附件2),

  三、区政府2-3年举行一次综合演练。主要检验应急救援预案运作情况,提高各专业组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各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
  
  四、区各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原则上应在30人以上。有关部门每1-2年要按照预案组织一次演练,熟悉职责和程序,保持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一旦发生事故,确保开得动、拉得上,救援及时有力。

  五、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平时应急准备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和具体负责。

  第八章  附则

  一、本预案适用于白下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和配合抢险救灾的义务。

  三、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白下区人民政府颂发的白政发[2003]8号文《白下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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