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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二)
www.110.com 2010-07-22 16:16

  ③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

  在查处骗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退税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往往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异地货源”和“异地报关”。据分析,骗税分子多选择一些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地区,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设立“出口加工企业”,象征性地生产少量货物或者甚至不生产,享受当地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的2%至3.5%缴纳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在行政干预下形同虚设,这些“开票企业”就成了退税企业的“异地货源”; “异地报关”是骗税分子采取“先单后票”的模式所造成的,他们往往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假借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来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选择的出口口岸,大多远离货源地,当地货运、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管理较为混乱,出口量大,特别是来料加工和国外客商从国内直接采购业务较多的地区,这些就形成了退税企业舍近求远的反常“异地报关”现象。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办理退税机关应加强审核,建立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具体来说,要着重采集和分析出口货源和报关两方面的信息,从整体上把握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的货源地和报关地是否对应合理、真实。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定期从内部的“征管信息数据库”中,筛选出退税企业据以办理退税的增值税发票的来源、数量和分布情况,要重点分析“票源地”的出口货物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是那些因为税收征管不到位,而导致优惠政策泛滥的地区;另一方面,税务部门应定期从外部出口退税企业的储运部门抽取“出口报关口岸”的统计资料,重点分析出口货物的价值与运输费用的配比情况,查找“异地报关”的可疑线索,特别是出口货物的运输成本大于出口货物的价值的异常情况。通过对以上两类信息的比对,发现疑问较大的,要进行重点核查,并采取“金税上网协查”、函调和派专人实地调查等方法,切实提高退税工作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从而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二、 加强对货运、报关代理公司及船运公司的规范管理,打击骗税分子的“买单”行为。

  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主要是由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组成,现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制度已取消。在查办骗税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最为看中的是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这是他们进行骗税的首要环节,只有这第一环节能够成功,他们才会接下去非法取得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逐步实施其骗税犯罪行为。

  据分析,对于货物出口,海关监管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与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是否一致,至于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并不在其重点监管范围;税务部门退税审核管理的着重点是出口货物是否归属于出口单位,是否符合退税政策,而且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的退税管理规定也不同。正是因为这种监管重点上的小错位,所以才给骗税分子钻了空子,他们采取“移花接木”的手法,把不能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通过改变出口经营单位而变为可享受退税,其主要的手法就是“买单”,目的是非法取得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

  根据查办案件的经验来看,骗税分子“买单”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从报关代理公司购买。据调查,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报关代理公司的人员都是招聘的,自揽业务,向公司上缴承包费。有不少报关代理人员见利忘义,违法为骗税分子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其具体做法是:在接到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资料(大多是由从事“四自、三不见”的外贸企业提供)后,借用其它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和外国客商直接采购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并非法收取“代理费”。

  ②自开货运、报关代理公司揽取出口货物,自行套取出口报关单。骗税分子按“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在一些大规模的小商品市场和专业贸易市场设点,为国内外客户办理运输、报关业务,利用他们手中掌握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并截留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再按出口报关单上所列内容进行分类,通过虚开等形式非法取得相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③从私人代理报关“黄牛”处购买。骗税分子与“黄牛”接洽,许诺弄一份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支付数千元的“劳务费”,于是“黄牛”就跑到那些出口加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专挑不能享受退税的“三来一补”企业上门揽生意,以低于正常的代理报关费来接业务,再用骗税分子提供的空白报关单,从海关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后,交由骗税分子进行骗税犯罪行为。

  深入分析以上“买单”行为,骗税分子之所以能得逞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在国家大力鼓励出口的政策背景下,海关的监管力量主要放在进口,简化通关出口手续。目前出口报关单采取预先录入方式,由报关代理公司办理,海关对单笔出口金额在10万美金以下的,一般实行随机抽查,除有明显线索外,实际工作中抽查率不到千分之一,对预备单证如贸易合同、货物原产地证明等一般不审核。另一方面骗税分子在取得出口报关单之后,又去篡改报关基本单证中的“提货单”,他们在假借他人的出口货物套取出口报关单之后,必须还原原提货单上的内容。在查案中,我们发现骗税分子一般是到物流的最后一环——船运公司更改“货物提单”, 更改的内容为“发货人”、“收货人”,甚至连货物的品名也被更改了。我们知道“提单”实质上是一种“物权证明”,代表对所标的货物拥有所有权,而船运公司仅仅收取区区的几十元“改单费”就改变提单的内容,轻易地使骗税分子“先单后票”的操作模式能得以完成。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必须联手整顿相关代理行业以及船运公司,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禁止和消除“买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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