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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骗税的防范和打击
www.110.com 2010-07-22 16:16

  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在检查办案过程中

  为了维护税法的权威,防止和减少税收的流失,规范出口退税领域的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结合自身实际,先后对“夏都税案”和“南纺专案”等骗取出口退税案件进行了查处。在检查办案过程中,通过对骗税案件的手法和特点进行了分析研究,及时总结实际工作经验,针对目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的审核工作,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的行为。

  一、 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代理业务,严格退税审核属地管理原则。

  1. 外贸出口企业普遍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是引发骗税的“温床”。

  通过对骗税案的查处以及摸底调查,我们不难发现,外贸出口企业普遍不同程度存在“假自营,真代理”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盲目追求出口业务规模的结果。外贸出口企业为了扩大出口业务规模,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财务上体现为做假帐,倒挤销售成本和自营利润;在业务操作上体现为“四自、三不见”。

  外贸出口企业选择这种业务模式,其利益出发点是不用花力气开拓海外客户,不用垫付资金,代理利润虽然较薄,但基于自身有限的业务渠道和资金实力,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出口业务规模和完成出口增长指标。外贸出口企业重规模轻质量的业务发展模式给了不法骗税分子以可趁之机,他们视之为“安全平台”,通过与外贸出口企业签定代理协议,约定退税直接由外贸出口企业按照1美金折合人民币9.2元至9.5元先支付,从而避开税务部门的审核监管,即使不小心翻船,也可以迅速逃跑,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因此我们认为外贸出口企业搞“假自营,真代理”, 在财务上做假帐,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在业务操作上搞“四自、三不见”,是产生骗税行为的“温床”,极易引发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2.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规范和加强退税属地管理原则。

  我们现在执行的出口退税政策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其立法原意是遵循退税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出口货源生产厂

  现实的情况是外贸出口企业以“代理”充“自营”,故意混淆两者的本质区别,通过一系列造假手段,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而税务机关在电子信息比对正常,基本退税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很难用有限的审核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逐笔对申报出口退税的补充资料进行审核,特别是对区分自营与代理的关键性补充资料“外销合同”的审核,致使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得以在当地主管退税机关通过审核,取得出口退税。

  综合以上所述,我们认为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代理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①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代理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按照《征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并在第六十条规定其法律责任:“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代理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被骗税分子挑中的外贸出口企业,一般颇具规模,实力较为雄厚,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代理出口”与开具“委托代理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

  外贸出口企业区别自营与代理的基本依据是:是否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应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凡是企业自己直接与外商签定“外销合同”的,就为自营,适用于自营的财务处理办法;否则其它情形即为代理,适用于代理的财务处理办法。税务部门目前日常退税审核工作的范围只限于: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等作为出口退税补充资料并未纳入日常退税审核工作。

  外贸出口企业将“代理”出口业务虚构成“自营”出口业务,据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口退税,必然会导致“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不对应的结果。因此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③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两异”比对制度。

  在查处骗税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退税企业“假自营、真代理”的业务,往往具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异地货源”和“异地报关”。据分析,骗税分子多选择一些地处偏僻,经济欠发达地区,利用地方政府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设立“出口加工企业”,象征性地生产少量货物或者甚至不生产,享受当地名目繁多的优惠政策,按开票金额的2%至3.5%缴纳增值税,当地税务部门的监管在行政干预下形同虚设,这些“开票企业”就成了退税企业的“异地货源”; “异地报关”是骗税分子采取“先单后票”的模式所造成的,他们往往用“移花接木”的手法,假借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来骗取“出口报关单”(退税联),再根据其所列的货物品名、数量和金额,倒过来非法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税分子选择的出口口岸,大多远离货源地,当地货运、报关代理行业竟争激烈,管理较为混乱,出口量大,特别是来料加工和国外客商从国内直接采购业务较多的地区,这些就形成了退税企业舍近求远的反常“异地报关”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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