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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的更改与撤销指南
www.110.com 2010-07-22 16:18

  一、更改

  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 检验检疫 机构尚未实施 检验检疫 或虽已实施 检验检疫 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报检人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后按 规定 进行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梭验检疫,品名更改后与原报检不是同一种商品的,不能更改。

  检验检疫机构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要求、包装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原报检不一致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地区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办理更改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更改的理由和更改的事项;

  (二)提供有关函电等证明文件,并提交原证单;

  (三)变更合同或 信用证 的,须提供新的合同或 信用证 。

  二、撤销

  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销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 规定 办理撤销手续。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销报检处理。办理撤销应提供以下单据:

  (一)填写《更改申请书),说明撤销的理由;

  (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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