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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收现金不得过千元
www.110.com 2010-07-15 10:00

  “我就是代表保险公司的,您直接把保费交给我就行了。”以后,消费者若是听到、营销员这样的说辞可得“擦亮眼”。记者昨日从保监会获悉,从2009年3月1日起,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

  保监会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首次规定,只限于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对于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而对于单次金额1000元以上保费,如果是现金支付,需要客户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客户如果不能前往,应采取诸如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办理。

  长期以来,保险行业普遍采用保险营销员上门代收现金的服务方式,但这种方式暗藏隐患。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保险代理人私自截留、贪污保费的情况时有发生。去年某地更出现过一家公司的“明星业务员”卷走1500万元保费潜逃的事件,给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均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虽然该通知是明年正式实施,但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大部分保险公司已经实施了非现金收取保费方式。“我们早已经不允许代理人向投保人收取大量现金了。”平安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模式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都形成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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