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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持保险合同解约 前夫未变更投保人吃闷亏
www.110.com 2010-07-14 17:50

  【龙虎网报道】夫妻恩爱时,妻子为丈夫买了一份,当婚姻走到了尽头,二人反目为这份保单走上公堂。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1997年7月,高女士与南京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递增型养老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是她当时的丈夫马先生。合同约定,缴费期限十年,保险期限为终身,到马先生60周岁时开始领取养老金。保险合同签订后,高女士一直承担着每年的保费,直到2003年7月,夫妻二人离异。随后马先生向保险公司办理了变更转账账户手续,保险公司从其名下划扣了2004和2005年的保费,但马先生一直没有向保险公司说明自己的婚姻状况,也未曾要求过变更投保人。

  2005年12月,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挂失,保险公司补发保单后她就凭保单原件等证件向保险公司申请了退保,拿回了三万余元的保金。马先生得知情况后,认为保险公司和前妻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将二者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保险合同关系。一审开庭时,高女士已去外地工作,行踪不明。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已经解除,现其不同意恢复保险合同,则该合同无法重新缔结。同时保险公司与马先生之间从未签订过保险合同,不存在恢复的问题。若马先生要求分得相应的退保金可向高女士另案主张。

  一审判决后,马先生不服提起上诉。马先生称高女士与自己离婚后,保险合同原件一直由自己保管,这在事实上确定了保险合同归自己所有。高女士明知保险合同与自己有重大关系仍对保险合同进行挂失并解除,主观上显然具有恶意,该行为理应视为无效。保险公司明知保费是自己交的,却不告诉自己应该将投保人变成自己,导致高女士恶意退保,拿了自己的钱,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南京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女士虽然与马先生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仍然为高女士,享有退保权利的应为高女士。虽然马先生变更了缴费账户,但他并没有告知保险公司自己的婚姻状况,更没有提出变更投保人,保险公司并不能因为交钱的人换了,就得出投保人已经变更为马先生的结论。

  法院同时认为,高女士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在保险合同解除过程中,高女士与保险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至于马先生提出的其在与高女士离婚时已就保险合同权益作出分割,高女士提出退保申请存在主观恶意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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