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市中级法院做出一锤定音的判决:认定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无须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
2004年10月11日凌晨1时,朱×化在横穿马路时,被闵×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案发前,闵×华所在的厦门安航利商贸公司为这辆汽车投了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这起赔偿诉讼中,中国人民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起初并没有被死者的家属列为被告,经厦门安航利商贸公司申请才被追加为本案的被告。因为根据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有的机动车辆都必须购买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但是《道交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与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是不是一回事?保险公司要不要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在国务院《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今年3月21日才颁布,并于今年7月1日起生效)颁布前,法律界都形成两派鲜明观点,从而导致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结果,令人困惑。近日,市中级法院做出最终定论,国务院条例已经明确将《道交法》中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界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强制规定了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基础保险费率和责任限额。然而,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保险机构经协商签订的责任保险,保险的条款、费率和责任限额都允许双方自主协商,保险公司只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现行的第三者责任险并非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据此,本案的保险公司是“有责赔付”,即其承保的机动车经有关部门认定有过错责任或需要赔付的,保险公司才在过错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交警认定违章的朱×化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闵×华负次要责任。市中级法院认为,闵×华所在的安航利公司应对这起事故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赔付给死者家属9万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2万元。按商业第三者险的理赔程序,安航利公司要先支付这笔钱,之后保险公司再按照保险条款赔付给该公司。而在保险条款中,对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一般是不给予赔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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