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法规 >
关于建立开工报告制度的暂行规定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为加强我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开工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施工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保发〔1996〕238号)特作以下规定:

  一、建设工程开工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正式列入本地、市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含商品房生产计划)。

  (二)已领取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地址通知书;建设单位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征地协议书、公证书、土地使用证、拆迁等有关手续已经办妥。建设用地实现了“三通一平”,工程放线定位已经城市规划部门审定。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具体落实。

  (四)工程建设所需资金、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五)施工合同已正式签定,施工单位已落实。

  (六)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已取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七)工程质量监督已委托。

  二、建设工程开工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须向集团及所属产、寿险总公司正式提出开工报告。

  (二)根据开工报告批复要求,办理建设所需手续。其中包括: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绿化、卫生、消防、安全、环保及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税费,按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进行招标和决标。

  (三)根据开工报告批件,办完所有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到地方有关部门领取开工许可证。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