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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社
www.110.com 2010-07-15 09:54

各市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市州中心支公司,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湖北省保险学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深入领会新形势下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二、各地综合治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平安建设的实际,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保险业的参与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各综合治理成员单位要加强与各保险公司的合作,共同探索保险业服务我省平安建设的新路子。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按照《意见》的要求,积极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市场化运营机制,把保险业服务平安建设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去。要按照“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加强引导,典型示范”的原则搞好试点,总结典型经验,推进全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工作的开展。

  四、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各地综合治理部门和成员单位进行汇报与沟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开发设计符合当地市场情况的险种,为平安建设提供多样化的险种和优质的服务。同时,要按照《意见》要求,做好安全教育和防灾防损工作,积极参与平安建设中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灾后救助工作,主动承担服务社会责任,为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贡献。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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