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根据保险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可以将保险利益分为财 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中的保险利益以及其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我国《》应当进一步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时效变更等概念,进而更好地维护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关系人的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有二类,一是有形的物质财富,二是无形的经济利益。财产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赔偿被保险标的之损失为直接目的,严格贯彻损失补偿原则;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是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四是保险人对第三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享有代位求偿权。这些特征都是以保险利益为前提和中心的。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
1.现有利益。积极的期待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已经拥有的利益,如所有权、使用权、经营管理权等,以及因这些权利而产生的收入利益。
2.期待利益。消极的期待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财产上的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也就是投保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尚未存在的利益,但将来依法必将归其享有的,以现有之利益为寄存,期待某项责任不发生而有的利益。
3.责任利益。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具有利害关系的财产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责任利益,是消极的利益。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违约、侵权行为、意外事件或其他外来原因而造成财产的损毁,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4.偶然利益。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特定财产可能有利害关系。这种不确定的利益称为偶然利益。如以离岸价格出口货物的卖方,在未收到货款前,对该批货物具有重大经济利益。如发现对方有拒付贷款的可能,即可行使中途停运的权利。在他行使这权利后,自然对该批货物有保险利益。但在提单已转让,停运通知未发生前,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就不确定。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财产保险合同保障的并非财产本身,而是财产中所包含的保险利益,而这种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根据物权的种类可以分为:
1.因物权而产生的利益。物权有所有权和他物权之分。因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即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他物权而产生的利益,即因用益物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或因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中的动产质押、留置权而对特定财产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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