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向包括国有保险公司在内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决策,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
一、深刻理解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重大意义
(一)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战略性举措。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要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积极贯彻十五大精神,健全和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的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支柱作用。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进程中,特别是在当前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迎接入世挑战的情况下,加强和完善对国有保险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建立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强化国家作为国有保险资产所有者监督职能的重要改革,对于建立权责明确的国有保险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保证国有保险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保险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这是建立和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举措。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保险保障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建立保险公司监事会制度,是进一步深化和推进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加快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改革措施。国务院对国有保险公司派出的监事会,将积极开展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的、经常性的、从外部独立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这就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与财政部、审计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与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监督控制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共同构建起了我国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从而进一步增强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全面性、针对性和科学性,对于进一步深化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完善我国保险监督机制、保证保险业的高效稳健运行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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