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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9:38

  保险经纪对中国来说是泊来品,是自1992年美国的友邦进入后才引进的。发展到今天,保险经纪已经成为世界性的行业,不仅涉及所有传统和创新产品,而且出现了许多对保源具有控制能力的大型保险经纪跨国公司或集团。一个健全的保险市场,应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代理人和公估人)组成,更需要经纪人来补充和完善市场的机能,需要发挥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截至2005年6月30日,全国保险营销员为146万人,比上季度增长0.24%。其中,寿险营销员1338144人,减少约1.2万人,产险营销员124894人,增加约2万人。截至2005年6月30日,保监会共批准设立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599家,处于经营状态的1565家,终止经营的34家。在处于经营状态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中,保险代理机构1124家,保险经纪机构234家,保险公估机构207家。
制度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展业方式,由于起步晚、积累经验少、相应法律不规范等原因,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仍然存在着很多隐患,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保险代理人制度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代理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代理人偏离委托,存在信息不对称,有着逆向选择的风险。
  (一)保险中介机构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保险中介机构存在误导、欺诈等行为;
  2.不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
  3.业务、财务管理相对薄弱;
  4.存在以假批单退费或虚构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手续费;
  5.借助垄断性保险资源或销售渠道,从事不正当竞争。此外,在个别地区还出现了拒绝或妨碍保险中介监管检查的现象。
  (二)保险代理人队伍存在的问题
  1.保险代理人的素质普遍不高,缺乏提高自身业务素质的内在动力,导致公众对保险代理人的信任度降低,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得不到保证。
  2.现行的规中,虽然制定了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的行为规则及其具体规定,但对客户利益保护不足,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中介的管理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3.我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变迁是在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的大环境中进行的,缺乏正确的目标引导和超前性,导致中介制度规定变迁频繁,不同时期出台的中介制度是为了解决不同时期中介市场出现的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滞后于保险中介。我国地域辽阔,东部西部,城市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差异大,对于统一的保险中介制度来说适应性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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