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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问题
www.110.com 2010-07-15 09:39

  摘要:进入21世纪,我国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城镇养老基金缺口大、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与土地保障”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目前社会保障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城镇企业亟需完善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而农村则宜单独立法,建立“家庭养老、土地保障与相结合”的新制度。

  关键词:养老保险;模式;制度

  据有关资料显示,预计我国老年人口的绝对数2003年将达到9000多万,相当于目前欧洲老年人口之和;预计到2015年前后,老年人口将达到2亿。在21世纪的20年代到40年代,我国老年人口将由占世界人口1/5逐步提高到1/4.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也是新世纪人类发展的主要特征。纵观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正视市场经济中养老保险的新需求,直面新旧养老保险制度的矛盾冲突及诸多现实问题,借鉴和研究国外先进养老保险制度的经验,构筑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对养老保险的新要求,已是理论和实务界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及立法现状评价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保障劳动者离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提供物质帮助的~种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由于适用人数多,基金数额庞大,因而构成了社会保险制度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养老保险适用于曾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法律关系,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德国是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于1889年颁布了《残废和老年》,随后养老保险制度被许多国家所效仿和采纳,相继颁布养老保险法规和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颁布了养老保险立法。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建国之初。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该条例第3章第15条明确规定了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待遇,1955年又将养老保险范围扩大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中。该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险法规,也是建国后40多年我国企业职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78年以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不断加快,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模式的选择、过渡期办法与国际惯例接轨等方面都取得了一些成绩和成功的经验。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原劳动部也发布了《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等法规政策。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取得了飞跃的进展,相对于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而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显著性进步:其一,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范围,城镇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都必须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二,拓宽了养老保险基金等资渠道,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

  上述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无疑是具有历史进步意义。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养老保险立法的步伐仍然是滞后的,不能满足其需要,时至今日,养老保险仍未单独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一大缺憾,并且带来实践中运用和操作的种种困难。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养老保险制度尚未统一作出法律规定,且立法滞后;享受养老保险权利的劳动者范围仍然狭窄;不能应对企业产权改革且成为沉重负担;养老保险实施机制较弱,法律的强制作用不能很好发挥;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渠道单一;养老保险资金缺口较大,且基金管理不规范。

  二、近年来国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主要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一般概括为4类:(1)福利型。以英国的庇古、凯恩斯和贝费里奇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构建的一种以国家为主的全民保障模式。其特点是强调全民性和公平性原则,以及统一缴费、统一给付,基金主要由国家承担。西欧和北欧的一些国家实行这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2)社会共济型。该模式由德国政府首创,美国、日本、荷兰等国也实行此模式。“社会共济型”模式强调“选择性”和“个人责任”原则,主张支付标准与个人收入、交费相联系,费用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或其中两方负担。(3)国家保障型。该模式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划分以及列宁提出的“最好的工人保险形式是国家保险……”,即国家责任主体说。其突出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完全由国家承担,个人不交纳任何保险费。前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传统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实行这一模式。由于苏联的解体、东欧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变化,以及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该模式正处在剧烈的变革之中。(4)“个人储蓄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一些东南亚国家实行该模式。其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性地由雇主和雇员交费,以职工个人名义进行储蓄。上述各种养老保险模式的运作都面临着新的问题和挑战,比如人口结构的变化及人口老龄化的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减慢和通货膨胀加剧;国民需求提高及政府开支增大,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福利国家的高福利和高税收政策削弱了市场对劳动力供求关系的调节等等。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新世纪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模式。在此简述较为典型的英国、美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

  1.英国“福利型”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号称福利国家的英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福利国家理论的信任危机,以及社会保障财政的危机,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受到很大冲击,体现在整体保障制度(含养老保险)和给付水准都大幅度降低。如把社会保障支柱之一的家庭津贴列入削减范围,即把第一子女从家庭津贴中排除在外,同时把家庭津贴作为课税对象;把原来作为“安全网”的“国民扶助”改为“补充给付”,形成“家庭所得补充制度”(FIS),并把扶助对象限定在周劳动时间30小时以上的劳动者范围之内。上述措施对养老保障的冲击也是较大的。近几年来,英国为完善本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许多改革举措,其“福利型”养老保障模式变革的主要趋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收节支,提高社会保险税率,增加养老保险基金财源;(2)彻底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确保公民过上更有保障的退休生活,恢复国民对养老金制度的信心;(3)养老保险项目实行私有化,强调雇主的责任,改变国家统一付费的体制;(4)规范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打击和防止福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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