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保险法 > 保险纠纷 >
周沛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人寿保险合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沛,男,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第一印刷厂家属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彭胜利,许昌魏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公司许昌分公司。地址:许昌市前进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包佳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保民,许昌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国,许昌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沛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许昌分公司人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沛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胜利,被告委托代理人黄保民、王玉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我的父亲周忠甫在被告处为其本人投保了99鸿福终身保险,保险份数为50分,保险金额为50000元,每年增加5%,并由被告出具了保险单,保单上的受益人为我父亲,后经申请变更为我本人。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我父亲不幸身故,我们于二○○○年一月七日向被告报案,并要求按约定支付保险金,但被告至今不予赔偿。要求判令被告足额支付保险金52500元及申请给付第10日起至付款时的银行利息;诉讼费及代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公司将投保单交与原告之父周忠甫,由其阅读后签上了名字,我公司经核保后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但是投保人明知自己有近三十年的高血压病史且一直服用降压药,却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属于带病投保,我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并不退还保险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保险单复印件。②保险费收据复印件。③死亡证明书复印件。④拒付通知书复印件。⑤对证人张保霞的调查笔录。⑥市中心医院病历复印件。⑦卫生部统编教材第142页复印件(关于高血压的诊断标准)。拒此原告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主张应予支持。
  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①人寿保险投资单。②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③医师报告。④市中心医院病历摘要。⑤法医学鉴定书。⑥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⑦保险单目录。(以上7份证据均为复印件)据此被告认为投保人属带病投保,其答辩理由是成立的。
  被告对证人张保霞的证词提出质疑意见,认为此人与公司有矛盾,其证言与原始书证相矛盾,其证词不能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人寿保险投保单有质疑,认为该投保单上的内容不是投保人自己填写,保险人未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逐一询问;对被告提供第二份证据,原告认为保险公司已对投保人体检并核保,该条款的第十条不发生效力,对法医学鉴定书,原告亦提出质疑意见,认为与医师报告是同一个医生所出具,但自相矛盾,且该鉴定是被告单方申请的,因此不具有任何效力;对被告提供的第四份证据,原告认为字面文字相矛盾,不可采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