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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www.110.com 2010-07-15 10:06

  车辆纠纷的处理

  1、 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缴费义务与保险人的解除权问题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合同自通知书送达对方时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也未行使解除权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不得再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为由解除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2、 关于保险车辆制动不良而致保险事故的赔偿问题

  机动车辆制动不良而致交通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关键在于认定被保险人是否对保险车辆履行了维护、保养义务。如保险车辆按规定经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通过了年审,并定期进行了维护、保养,则应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履行了维护、保养的义务,保险人应予以赔偿;否则,则应认定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未履行维护、保养的义务,保险人应不予赔偿。

  3、关于套牌车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故意隐瞒所投保的车辆是套牌车的事实,因投保人违背了原则和保险利益原则,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依法确认无效,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4、关于是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还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有义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做出符合法律要求的调整,以适用新法的实施,减少对合同条款理解上的分歧及履行过程中导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后果。对于签订于2004年5月1日之前的保单,若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前,则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赔偿数额;若保险事故发生在2004年5月1日之后,则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

  5、 关于保险车辆超载、超高的问题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证保险车辆装载符合规定,这是我国运输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要保证公共交通安全,因为车辆超载或超高可能导致不符合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因此,被保险人在运输过程中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应对其保险车辆是否超载、超高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使其保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按照规定,属超载、超高车辆的,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否则,违反了法定和约定义务,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6、 关于营运与非营运的问题

  对于所投保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投保人和保险人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因为它涉及到不同保险费率的适用。作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投保的车辆是非营运车辆还是营运车辆;作为保险人,对投保车辆的不同使用性质,则存在不同保险费率的计算,它本着危险程度高、保险费就相对高,危险程度低、保险费就相对低的原则,保险费高低与危险程度大小成正比例。保险费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所以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所投保机动车辆的使用性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的危险估计时,投保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危险增加程度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将考虑自身利益以合理地调整其危险负担,并决定是否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保险单所载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该投保车辆进行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如何避免车辆保险合同纠纷

  1、独立挑选保险产品

  决定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很多市民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过多地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它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

  2、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

  其实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对于保险最朴素的解释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即人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成大经费,一旦个别社会成员发生意外就可以动用这笔爱心基金。市民买保险其实是用少量的钱转嫁自己和家庭的风险,不要因为缴了保险费没有得到经济回报就认为很吃亏。

  3、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本意

  保单不能代签名最主要是针对以死亡为保险责任的。这项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为经济利益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而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4、应该如实告知别隐瞒

  据粗略统计,目前80%以上的保险拒赔案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引起的。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义务,市民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保户认为自己口头告知过就可以了,业务员说在保单上可不填就不填,结果理赔时被指控“隐瞒”病情,保户觉得冤枉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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