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否在渤海湾海域航行?这一问题成为本起真正的焦点
二审判定,该轮的二副W虽然拥有Z省港航监督局签发的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但他在本案事故 发生地渤海湾海域航行,违反了国家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属超区航行,故A轮在事故发生当时船员配备不适航
船舶应在各方面合理装备以抵御被保险航程中通常出现的风险。船员配备合法与否,认定的标准是配备相关技术规范所要求的适任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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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年10月,原告F为其所有的A轮船向保险公司投保渔船保险条款,约定航行区域II类,保险期限为一年。次年4月30日,该轮从大连甘井子港装润滑油486吨驶往山东烟台龙口港,航行至老铁山水道时,由二副W担任值班驾驶员(W持有Z省港监签发的200-1600总吨近岸航区船长证书,即C类船长证书)。
因海上有雾、能见度差,该轮在渤海湾水域被一不明国籍的横越大轮碰撞右舷致船体破裂进水沉没,船舶和船载润滑油均全损,船员被救脱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船舶保险公司报案,要求按全损予以赔付。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航次的值班驾驶员W虽持有C类船长证书,但不能胜任该渤海湾航次的二副职务,属船员配备不适航,船舶强度与结构上也存在不适航情况,而被保险人违反的诚实信用原则,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船舶建造年月),因此不予赔偿。原告遂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A轮的船舶保险款120万元及利息损失。
“不适航”成焦点
经过一段诉辨之争后,双方诉争的焦点集中在两方面:1.投保人以船舶改建日期作为船舶建造日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如果违反该义务保险人是否不承担保险责任。2.持有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可否在渤海湾海域航行?这一问题成为真正的焦点。如果二副W在渤海湾航行构成不适航,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果不构成不适航,则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将难以成立。
对于第二个问题,海事法院向主管部门———交通部港务监督局提交书面请示报告,该局的答复是“北起大连港、南至威海港的海域内,航行于沿岸各港间的未满1600总吨的船舶可由持有C类《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者担任相应的职务”。
据此,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船舶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告投保的A轮在本航次中,主要职务船员配备齐全合格,二副W担任值班驾驶员履行其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的有关规定,该船本航次职务船员配备是适航的。原告主张该起海损事故属于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应予以赔付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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