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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的契税调整是否适用该合同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案情介绍

  2001年7月,方先生花了264 982元,在位于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的奥林匹克花园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并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2002年6月28日,开发商按约交房,方先生于当日填写了购房契税纳税申报单,按房价的0.75%将契税交由开发商代为缴纳。开发商还以办理产权证的名义收取了方先生300元手续费。

  2002年10月,等着拿产权证的方先生突然发现,开发商在小区内贴出一张公告,要求购房业主再补交房价0.75%的契税。迷惑不解的他在询问后才知道,原来上海市政府自2002年9月1日起,取消了市民购买商品房的契税补贴,要按照房价的1.5%交纳契税。

  方先生认为:“我在6月就交了契税,既然开发商许诺代我们缴税,并收取了手续费,那么,因其拖延缴税导致需补交的税款,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多次交涉未果后,方先生将开发商上海奥林匹克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1 978.11元。和他一起递交诉状的还有其他16名业主。

  2003年3月4日,上海市首起房契税纠纷案在松江法院泗泾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律师在法庭上指出,开发商在2002年6月左右收取了原告的契税税款后,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理应知道原告缴纳契税的义务已经发生,因图自己工作方便,而未及时履行其代理义务,从而导致原告未享受到本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开发商过错明显,与原告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明确。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2002年6月,方先生及其他大部分业主委托开发商缴税时,都明确知道开发商是集中交房,集中接受委托,集中代缴契税,不可能为其中的业主单独代缴。开发商在收齐了大部分业主的契税后,于9月上旬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缴税手续,应属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根据2002年9月1日之前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做法,只有在办理了大产证之后才能缴纳契税,否则不予办理,而原、被告双方《房地产预售合同》约定,在交房后三个月内办理大产证,即在9月28日之前办理大产证,也就是说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因大产证未办出,松江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是不予办理缴纳契税手续的,因此,开发商的行为也符合行业惯例。

  法院认为,虽然业主和房产商之间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当业主将契税交给房产商,并支付300元产权证代办费,拿到房产商的收据时,双方已实际形成了一种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作为受托人,房产商应按委托人的要求处理委托事项,当某些内容约定不明时,受托人应从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出发,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妥善处理。在本案中,开发商虽未明确约定何时完成代缴契税事项,但开发商应从上述角度出发,及时为业主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不能为了自身方便,收齐全部业主契税后一并办理。在6月28日至8月31日两个月的时间内房产商足以办妥缴税手续,却没有办理,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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