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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厂不服税务处罚诉讼案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1996年9月5日,某市税务局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该市Y花岗石厂采取收现金不开发票的手段大肆偷逃国家税款。9月15日,稽查局经过分析研究后认为该举报线索有一定的可查价值,于是向稽查一科下达了《稽查任务通知书》。稽查一科章科长等3人迅速来到该厂,找到该厂王厂长(法定代表)说明来意,向该厂送达了《税务稽查通知书》,调取了该厂1995年1月1日到1996年8月31日期间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章科长向该厂财务科开具了收据。经过帐内检查、账外调查,查实该厂偷税125000元,占其应纳税额的6%,经过审理之后,于11月2日向该厂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追缴该厂所偷税款125000元,加收滞纳金23800元,并处罚款50000元。该厂对稽查局的行政处罚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稽查局败诉。

  [讨论问题与要求]

  (1)章科长等人在实施调账检查中的程序是否符合有关税法的规定?正确的程序是什么?

  (2)稽查局为什么会败诉?正确的处罚程序是什么?

  [分析]

  (1)章科长等人在实施调账检查中的程序违反了《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正确的程序是:出示税务检查证;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开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调取账簿资料时只能调取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的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并在3个月内退还。

  (2)稽查局败诉的原因是:在进行税务行政处罚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关于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的有关规定。正确的处罚程序是:向该厂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若该厂在3日之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在举行听证之后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若该厂逾期不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则直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案例考核的主要是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和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资料的有关问题。旨在使学员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法》第32条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7条和《行政处罚法》第5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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