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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发[2006]28号”中的节能税收政策
www.110.com 2010-07-30 11:18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文件从九个方面三十八个小项对加强我国“十一五”期间的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今后一定时期我国将着力抓好以下六个重点领域的节能:强化工业节能、推进建筑节能、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抓好农村节能、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在建立健全节能保障机制方面,《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对税收政策提出了要求:“实行节能税收优惠政策。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节能产品目录》,对生产和使用列入《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财政部、税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提出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报国务院审批。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研究建立促进能源节约的燃油税收制度,以及控制高耗能加工贸易和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的有关税收政策。抓紧研究并适时实施不同种类能源矿产资源计税方法改革方案。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适当提高有关资源税征收标准。” 分析这段话,可以说是我国节能税收政策未来走势的描述,也是我国政府在节能领域将如何进行税收政策调整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分析,笔者认为:节能税收政策调整的总趋势有三个明显的方向。 一是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 二是严格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的产品; 三是加大能源矿产资源利用的调控力度。 在国家节能大政策背景下,笔者预测:节能税收政策的调整上预示着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变化。 一、流转税。国家将提高生产和使用节能产品的税收优惠幅度,加大对高耗能加工贸易和不合理能源消费的课税力度。最令人关注的流转税变化是:国家将适时开征燃油税。 二、资源税。根据资源条件和市场变化情况,国家将有针对地适度调整资源税政策,主要体现在计税方法和征收标准两个方面。 三、进出口税收。国家将实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四、所得税。国家将对节能低耗的企业在所得税优惠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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