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法律法规 > 财税司法解释 >
教育费附加不适用《税收征管法》
www.110.com 2010-07-30 11:18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是否适用《税收征管法》?”近日,吉林省地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小王的咨询电话。12366咨询员小刘查找了相关税收政策,向小王作了详细的解释。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加快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特制定本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此可见,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其实质是国家为加快地方教育事业、增加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而征收的一项专用基金。
  《税收征管法》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虽然教育费附加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并且具备税的性质,但还不是国家正式开征的税种。因此,教育费附加的征管不适用《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应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