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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辩护词
www.110.com 2010-07-30 13:07

  某棉业公司不构成偷税、合同诈骗罪,王某某不应承担此二罪的刑事责任。王某某被控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本人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税务处罚,显示其具有较轻的主观恶性。请求法庭对此予以考虑,从量刑上予以从轻或减轻,判处其缓刑。

  第一, 某棉业公司与某市某纺织公司的代表张XX签订合同时,王某某并没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对其进行诱骗。

  王某某说某棉业公司与康华轧花厂是承包关系、与88轧花厂是联营关系,确为事实,对此,某棉业公司的员工都普遍认可,不可否认。而且这两个厂子在2003年3、4个月的时间里就为某棉业公司轧花达5000吨之多。因此,王某某带着张XX参观两个厂子,展示自己经营棉花的实力,并不属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某市某纺织公司认为某棉业公司在收到货款之前账户上仅有数百元,从而认为某棉业公司在实施诈骗,这是毫无道理的。某棉业公司是个贸易公司,其收到的货款就是用来购进棉花再销售的,它又不是银行,其账户上如果总是有大量存款的话,反倒是太不正常的。所以不能因为其账户上存款少就认为其隐瞒真相,更不能以此就认为它会实施合同诈骗。

  第二,合同于2003年11月签订后,某棉业公司当即将某市某纺织公司预付货款中一半多(计442万)分别转至康华轧花厂和88轧花厂收购棉花,当年12月和04年1月分两次共向某市某纺织公司发货三个车皮,货值235万多元。以上事实说明某棉业公司在履行该合同时态度是积极的,根本谈不上有诈骗的意图。试问:如果某棉业公司存心诈骗,他还会在收到870万现金的情况下打到两个轧花厂442万元购买棉花吗,他还会在账面现金只剩几百元的情况下向某市某纺织公司发出235万多元的货吗?

  第三,某棉业公司在向某市某纺织公司发出两批货之后,一直在购进棉花并准备发给某市某纺织公司,没发货的原因是某市某纺织公司要的是二级棉,而某棉业公司发的棉花中有一车皮是三级棉。某市某纺织公司提出前两批货中有些质量不够标准,因某棉业公司当时购进的棉花质量较差,所以没发货,并不是某棉业公司拒绝发货。某棉业公司当时有三个车皮133吨棉花放在刘X处,要不是某市某纺织公司对质量有异议,早就发给某市某纺织公司了。从某棉业公司与多个购货方发生交易的历史来看,都是先预收货款,然后迅速组织货源及时发货,有许多笔业务都是不止一次地连续发货,最后把货全部交齐,这说明某棉业公司在履行合同上是讲信誉的。在2003年7月到2004年4月不到十个月的时间里,某棉业公司共支付两个轧花厂63026700.37元的货款,说明其经营十分正常。与某市某纺织公司间的问题发生后,某棉业公司的态度是积极的,不能因为后续发货不够及时,就认为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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