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源泉扣缴的征税办法。扣缴义务人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2.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支付方式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形式。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如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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