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释义】 本条是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共四款内容,分别规定了应予采取税收强制措施的不同情形,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
一、关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仍不履行其应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对其采取的从其有关财产中强制扣缴或拍卖、变卖有关财产,用以抵缴所欠税款的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拖欠税款的行为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措施包括通知银行从当事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依法扣押、查封、拍卖、变卖部分商品、货物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等。
赋予税务机关税收强制措施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据了解,美国、英国、德国、日本意大利、泰国、菲律宾、葡萄牙、荷兰、南斯拉夫、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十几候车农技法律都赋予了税务机关这一权力。如美国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为逃避应缴税、漏缴任何税收而进行销售、转移或通过对其所拥有的,受其监护的或在其控制中的财产进行寄存或隐瞒偷漏税,税务机关可以查封其财产,没收为国有。泰国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既没有纳税,也没有交纳税保险费,税务署长无需求助法院,可下命令没收其财产,并经署长批准,将其财产公开拍卖。罗马尼亚法律规定,对于居民纳税人和外资企业欠缴税款者,除加收滞纳金外,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或冻结纳税人的收入,或处理纳税人所有的财产。由此可见,税收强制措施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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