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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范围作出新规定
www.110.com 2010-07-30 16:50

  中新社北京三月五日电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人士今日表示,中国对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作出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人士说,新规定明确,凡是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这一新规定是根据日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因扣缴税款职责不清而导致税款流失才作出的。

  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凡是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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