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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防止滥用协定的规定条款
www.110.com 2010-07-31 11:02

  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防止滥用协定的规定条款

  国际税收协定中关于防止滥用协定的规定条软 国际税收协定中为了防止非缔约国居民利用协定赋予缔约国居民 的税收优惠权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设置的有关条款。国际税 收协定的适用范围,明确是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即 非缔约国的居民,是被排斥在协定的适用范围以外的。同时,国际 税收协定作为国际法,有关缔约国在履行协定条款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是对等的,即缔约国一方在承担给予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以某 种减免税义务的同时,应该对等地换取缔约国另一方给予本国居 民相应的减免税的权利。因此,当一个非缔约国的居民,利用诸如 以缔约国居民作为中介这种不正当手段从中获取只有缔约国居民 才能享受的减免税权利的时候,不仅完全违背了国际税收协定关 于适用范围的规定,而且也使有关缔约国在没有对等权利的条件 下遭受单方面承担不应承担的减免税义务的损失。为了制止这种 非法行为而在国际税收协定中专门设置的条款,就是防止滥用协 定的规定条款。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的两个范本,以及 有关国家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在对所得征税一章的股息、利息 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中,都规定了可以享受限制税率征税优惠 的,必须是该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这类条 款,就属于防止滥用协定性质的条款。因为它可以有效制止非缔约 国居民的受益所有人,通过委托缔约国居民银行代收股息、利息和 特许权使用费作为中介,以谋取享受不应享受的限制税率优惠权 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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