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国际双重征税的根本原因是各国税收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如果世界各国都实行一种税收管辖权,而且这种税收管辖权又有着统一的实施规范,那么国际双重征税就不会发生。但是,这仅仅是人们的一种愿望而已,至少目前不可能为各国政府所接受。在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条件下,几乎没有一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愿意完全放弃地域管辖权,对来源于本国的所得不予征税。因此,要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就只能在各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情况下,寻求一条能为各国都能接受的途径。就目前现状而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或减缓国际双重征税负担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各国单方面在本国税法中规定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
所谓各国单方面采取措施来避免或减轻国际双重征税,是指各国在承认地域管辖权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本国的居民或公民管辖权,对本国居民或公民已被外国政府征税的境外所得或境外财产,自动制定某些立法措施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大部分国家对通过单方面立法以提供免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待遇,都有一定的限制性条件,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纳税人而言,他必须是在本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或公民纳税人,即其境内、境外来源的所得和财产均须向本国政府纳税。作为待例,美国和菲律宾也允许非居民纳税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享受抵免待遇。美国《国内收入法典》第906节规定,非居民按照有效联系概念(指该非居民纳税人的国外所得与其在美国从事的贸易或商业活动之间存在有效联系)应由美国政府课税的外国来源所得,在被所得来源国或居住国课税的条件下(主要是指所得税、战事利润税和超额利润税),在计算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收时,这部分外国税收可在当年应向美国缴纳的税款中予以抵免;菲律宾税法中也有类似规定。
2.就免税客体而言,必须是实际已纳税的境外所得和境外财产。大多数国家的国内税法规定,能享受免除国际双重征税待遇的必须是已向外国政府实际缴纳税收的境外所得或财产,或实际已缴纳的税额。因此,本国纳税人在申请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必须向本国政府提交所在国政府(地区)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凭证、有关外国所得或财产总额的资料,以及减免税的有关证明;申请免税的纳税年度必须与纳税凭证上的纳税年度一致。我国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1995年9月22日[95]财税字096号)还规定,纳税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按规定计算出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二分之一,从应纳税额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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