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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解决方法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由于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存在,不仅对有关纳税人不利,而且对国际间的资本流动和技术交流不利。一般来说,一国单方面避免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有:

  1、扣除法和减税法。是居住国政府在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时,允许本国居民(公民)用已缴非居住国政府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汇总申报应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一个扣除项目,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收入给予一定的减征照顾。显然,扣除法和减税法和减税法下,在居住国交纳的税收仅作为费用扣除,无法消除重复征税,因而这种方法较少采用。扣除法和减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

  2、免税法。即“别国单征,本国放弃”。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国的已经在来源国纳税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税收管辖权。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免予征税,完全放弃征税权,而仅对其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此法可以有效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一般适用于营业利润和个人劳务所得,有的还包括财产。此法多适用于居住国为单一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

  3、抵免法。即“别国先征,本国补征”,有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两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允许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来源国税额,可以全部用来冲抵,其居住国的纳税额没有限额的限制。限额抵免是指纳税人可以从居住国应纳税额中冲抵的已缴来源国税额,不得超过纳税人的境外来源所得按照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算出的应纳税额。为使减免税优惠能发挥作用,资本输入国往往在与资本输出国的双边税收协定中要求对方实行税收饶让抵免,即居住国对其居民因来源地实行减免税优惠而未实际缴纳的那部分税额,应视同已经缴纳那样给予抵免。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我国主要采用抵免法,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选用的方法。这种方法最大的优点是在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基础上,兼顾到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既避免了双重征税,又维护了国家的税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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