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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避税方法
www.110.com 2010-07-31 10:29

  一、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双重征税原因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行使的征税权力。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这个权力,国际上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所确定的税收管辖权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按属地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即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土内的收入来源,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企业或居民的都要征税。反之,对来源于国外的收入则不征税。另一种是按属人原则确立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居民(公民)或居住国管辖权,即凡是属于本国的公民或居住在本国的居民,其收入无论来自国内国外,都要征税。反之,对非居民或非公民则不征税。

  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对不同经济条件的财产权利益有着不同的影响。在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财权利益,都同时实行两种税收管辖权,但维护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强调地域管辖权,因发展中国家到国外投资的少,而国外到本国投资的多。因而强调地域管辖权,可以维护这些国家的经济利益和主权。发达国家资本输出较多,资本来自国外的所得也较多,因此,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对他们是有利的。当然出于国际对等原则,发展中国家在强调地域管辖权的同时还实行居民(公民)管辖权;发达国家在强调居民(公民)管辖权的同时,也实行地域管辖权。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项跨国所得进行重复的课税。之所以产生双重征税是由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两种税收管辖权的结果。当两种税收管辖权同时实行于某一跨国纳税人的所得时,就产生了征税权力的交叉。比如,一个美国人长期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其收入有从中国取得的部分,也有从美国取得的部分。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地域管辖权对从中国取得的收入进行课税,也可以根据他长期居住在中国利用居民管辖权对他在美国的收入进行课税。而美国政府也可以用类似的理由对他在中国和美国的收入进行课税。这样,这个美国人就负担了双重税负。双重税负的产生,导致一系列消极后果:从微观看,刺激了避税活动,减少了投资人再投资能力,削弱了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等等。从宏观上看,它阻碍了国际间资金、技术、文化等的交流,阻碍了各国经济的合作与发展,也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因此,消除国际间双重征税是跨国纳税人和当局共同的课题。

  二、免税法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基本方法之一。这种方法是采用综合所得税制(这是一种将纳税人的所得收入汇总统一征税的一种制度)的国家或行施居民居住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法人、自然人,在国外因从事投资、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予以免税,避免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重复征税。免税范围一般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收入部分;二是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收入的汇回部分。实行免税法的国家在实行这一方法时往往带有一些附加条件。如居民在国外的纳税后收入要全部汇回国,否则不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等。免税法一般是一国政府为鼓励本国资本输出或其他目的而采取的一种避免双重课税的方法。对跨国避税人来说,这种方法是其从低税区、避税地获取收入自愿汇回本国,而又可享受免除国内税的重要途径。因为在采用这种方法的国家里,国外收入凡已经经过税收处理(包括国外免税及各种税收优惠处理),本国政府一律视同在国外已纳税而采取国内税免除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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