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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政策之比较
www.110.com 2010-07-30 17:57

  ——以韩国、印度、新加坡和台湾为例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到2006年初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若干配套政策》,其间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发展和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在鼓励和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实施效果看仍存在诸多问题,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做法,进一步对其进行完善。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而韩国、印度、新加坡和台湾与我国大陆同处亚洲地区,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我国大陆也更为接近,其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同样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亚洲三国一地区支持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简介

  (一)韩国

  1.税收减免。韩国对于企业研发机构开发新技术或新产品所需的物品,因国内难以生产而从国外进口的,免征特别消费税,并减免关税。法人购置的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如果由企业的研究机构使用,则4年内免征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韩国对于先导性技术产品或有助于技术开发的新产品,在进入市场初期实行特别消费税暂定税率,前4年按照基本税率的10%纳税,第5年按照基本税率的40%纳税,第6年按照基本税率的70%纳税,第7年起恢复原税率;公民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所获收入,根据转让或租赁对象的不同免征或者减半征收所得税。

  对于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风险投资企业,在创业的前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50%的财产税和综合土地税减免,其创业法人登记的资产和创业2年内获取的事业不动产给予75%的所得税减免。此外,韩国对拥有尖端技术的外国高科技企业给予7年的免税期,免税期满后的5年内还可以享受50%的所得税减免,对在国内工作的外国科技人员,5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2.税收扣除与加速折旧。在韩国,企业研究人员的人员经费、技术研发费及教育培训费等,可在所得税前扣除,并允许在5年内(资本密集型企业为7年)逐年结转。企业购置用于技术研发的试验设备,可按投资金额的5%(国产设备则为10%)享受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的50%(国产设备则为70%)实行加速折旧。为促进技术研发的产业化,韩国对国内研发的新技术实现产业化所需的设备投资,给予投资金额3%;(国产设备则为lO%)的税金扣除或按照购置价款30%(国产器材则为50%)实行特别折旧。

  3.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和设立自由贸易区。韩国从1972年开始实行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企业可按照销售收入总额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企业为5%)在税前提取技术研发基金,用于高新技术的研发。此外,韩国设立了自由贸易区,对区内高新技术投资者的财产税减征50%,并减免其进口的研究设备的关税。在区内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实行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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