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有害税收竞争的两个前提
判断国际间有害的税收竞争并非易事,既需要原则上的判定标准,又需要实务标准。而原则上的认定又基于一定的理论基础,比如,某种税收优惠措施对于某一国来说属于有害的税收竞争,而另一国并不认为是有害的。在此,笔者判定有害税收竞争标准建立在两个前提之上:
其一,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与税收竞争的关系可以概括为:经济全球化刺激了国际间税收竞争,税收竞争又将加速经济全球化。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要素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国际贸易与投资规模日益庞大,如全球出口额1998年占世界生产比重达24.3%,国际投资在近15年间增加了6.5倍,技术与信息的飞速发展又加快了跨国公司税基的地域流动,这不但增加了国际税收争议,还导致国与国之间为争夺流动性资源而引发的税收竞争;另一方面,税收竞争使一国政府行为受到其他国家政府行为的限制,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相互制约,客观上为资源国际间的优化配置和世界市场竞争提供了帮助。所以,只要税收竞争有利于经济全球化,就不能说是有害的。
其二,用现代市场经济的“新政府市场观”即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加之政府适当调控作为判断税收竞争合理性与否的基本理论。税收作为政府的重要经济调控手段,为了对经济进行适当干预而展开的税收竞争还不能说是有害的。
判定国际间有害税收竞争的原则性标准
国际税收职能实际上是国家税收功能的延伸,国际税收在全球经济中的功能不外乎三个方面:财政优先功能、税收中性和效率功能。基于这三方面的考虑,理论界公认,一旦税收竞争产生如下后果,则视为有害的税收竞争:
第一,侵蚀各国税基。财政收入优先功能决定了税收作为政府支出的来源,各国政府依据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保护应有的税基。在税收竞争过程中,由于一国采用较低的税率或优惠措施,使税基向低税或无税国转移,他国为了留住税源,相应降低本国税率、被动调节税收政策,从而带来世界性税基被侵犯,从而造成全球性财政功能弱化,各国公共需要得不到满足。
第二,导致税负扭曲。一主权国为挽留流动性强的资源,降低有弹性税基的税率之后,相应提高了缺乏弹性税基的税率,如降低对流动性强的资本的税负,而提高对劳动力、消费品的征税,从而造成税负的扭曲和税制的不公平,甚至对劳动力供给带来负面影响。
第三,扭曲国际资本流向,阻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合理流动。
第四,增加征税成本。为避免税收竞争引起的税基侵蚀和不公平,一国有必要采取保护本国制度的措施,以避免受到他国的不利影响。另外,为保证合理课征,有必要建立国际信息网络,势必形成税制的复杂化,导致征税成本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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