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是指具备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所列情形之一并经税务机关认定为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核定征收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实行按季申报,年终汇算清缴。采用核定应纳税额征收办法的,按照税务机关核定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平均分摊各季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纳税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该类纳税人在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只填写应纳税额一栏,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实行的征收办法及核定的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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