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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关于技术开发费用的变化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从1999年1月1日起,国家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除了按正常费用支出全额扣除外,再对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较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增长比例达到或超过10%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我们现在通常所说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税收政策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规定:

  1.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3.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以下称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4.纳税人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以据实扣除,但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张晶)

  5.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假如企业当年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但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60万元,那么,按照原税法规定,只能抵扣100万元中的60万元,剩余40万元不能抵扣,而且以后年度实现了所得,也不能抵扣剩余的40万元。

  (二)新申报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一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第二条第七款:“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假如企业当年符合规定加计扣除的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但是企业当年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只有60万元,那么,按照原税法规定,只能抵扣100万元中的60万元,剩余40万元不能抵扣,而且以后年度实现了所得,也不能抵扣剩余的40万元。按照新的政策规定,企业未抵扣完的40万元可以结转在以后5年内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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