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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成本费用明细表》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依据:

  (一)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

  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同销售成本,并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二本表第2+7+13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销售(营业)成本,是指纳税人纳税申报期间己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由于税收与财务会计制度的目的不同,会计收入分类侧重于经济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税收收入分类的基础是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因此,销售(营业)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成本,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为了缩小税法与财务会计差异,新修订的申报表中《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销售(营业)成本”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和“视同销售成本”,使税收规定与财务会计制度更加一致,减少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的税法遵从成本。

  (2)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合理分配间接成本,是在计算确定销售(营业)成本的过程中一个重要的问题。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间接成本分配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销售(营业)成本的准确计算,因此,税法对间接成本明确规定了合理分配的原则要求。

  过去,部分纳税人对这一问题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间接成本的分配完全由企业会计人员确定,会计实务中虽然有一些习惯做法,但分配的合理性与否并没有较强约束性的规定。这很容易使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或不同产品、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之间调剂利润,以设法避税。对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一般应当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的,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在一般分配基础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用某些复杂指标。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4.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纳税人外购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和税金。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纳税人采用计划成本法或零售价法确定存货成本或销售成本,必须在年终申报纳税时结转成本差异或商品进销差价。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凡未到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二)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

  1.填报说明: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与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第2行二本表第3行至第6行的合计数,即主营业务成本二销售商品成本、提供劳务成本、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建造合同成本。

  3.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只要属于同一个纳税人的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三)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销售商品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工业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一产成品年底存货

  可供销售的产成品存货二全年产成品成本+产成品年初存货

  全年产成品成本二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一在产品年底存货

  全年在产品成本合计二全年制造成本合计+在产品年初存货

  全年制造成本合计=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年初存货+本年采购一年底存货

  (2)商品企业销售商品成本=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一期末存货成本

  可供销售的商品成本二期初存货+本期进货成本

  本期进货成本=商品成本+运输及相关成本

  (3)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申报扣除时,应注意将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中途销售或改变用途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等情况下,应从正常的制造、销售成本中剔除,以保证上述公式的平衡。

  (四)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提供劳务的成本。

  3.注意事项:

  (1)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成本;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成本;酒楼、餐馆的业务成本;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业务成本: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业务成本。

  (2)交通运输企业,本行填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业务成本。

  (3)邮政通信企业,本行填报的邮政成本包括从事函件服务、汇票服务、集邮服务、包裹服务、‘机要通信服务、报刊发行业务、储蓄业务以及国际及港澳台邮政业务和其他邮政业务的营业成本;电信成本包括长途电信服务、市内电话服务和其他电信服务的业务成本。

  (4)对外经济合作服务企业,本行填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及开展其他业务的成本。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对应的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发生的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成本。

  (六)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

  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成本”建造合同的成本。

  3.注意事项:由于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产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二督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所以其对应的成本,不是指当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而是指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的成本。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

  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8+9+10+11+12行。

  3.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常规,在计算“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确认“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两者的差额形成“其他业务利润”,它是构成企业“营业利润”的一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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