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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地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主表与本表的关系:

  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

  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1行1列=附表十二6行1列。

  1行2列=附表十二10行1列。

  1行3列=附表十二11行1列。

  2行1列=附表十二6行2列。

  2行2列=附表十二10行2列。

  2行3列=附表十二11行2列。

  3行1列==附表十二6行3列。

  3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3行3列=附表十二11行3列。

  4行1列=附表十二6行4列。

  4行2列=附表十二10行3列。

  4行3列=附表十二11行4列。

  7行3列=附表十三11列17行。

  8行1列=附表十三2列17行。

  8行2列=附表十三9列17行。

  8行3列=附表十三10列17行。

  9行1列=附表十一4行。

  9行2列=附表十一8行。

  9行3列=附表十一9行。

  12行1列=附表三10列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

  12行2列=附表三补充资料20

  12行3列=附表三补充资料30

  14行1列=附表十四(1) 5行1列。

  14行2列=附表十四(1) 5行2列。

  14行3列=附表十四(1) 5行3列。

  32行1列=附表十四(3) 29行1列。

  32行2列=附表十四(3) 29行2列。

  32行3列=附表十四(3) 29行3列。

  二、填报要求

  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认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荤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简称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当年的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如果企业当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3)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3列“纳税调增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超过“本期税前扣除限额”的差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第10行1列。其中,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其“纳税调增金额”的计算有两种情形,一是提取数未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同时,当年的提取数未全部发放的,按提取数与实际发放数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时间性差异,允许在发放年度纳税调减;二是提取数超过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的,直接按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本期的纳税调整额”,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

  第2行“工会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2列;第2行“工会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职工工资总额x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2列;对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以及已计提但未按照规定拨缴的工会经费的纳税人,其扣除限额2行2列为0‚ 2行3列等于2行1列,全额纳税调增,除此之外2行.3列一般没有纳税调增数据,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2列一致。

  3.职工福利费

  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3列;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3列;将第3行1列大于3行2列的差额填入3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3列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

  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x1.5%(或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4列;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I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x1.5%(或2.5%) 1,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4列,其中,软件企业的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数填报;将第4行1列大于4行2列的差额填入4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4列一致。

  5.利息支出

  第5行“利息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以及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第5行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包括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以及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5行第3列=第5行第1-2列。

  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 1114号)文件精神,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取消浮动利率的上限后,原则上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原有的浮动利率上限。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需要注意的是,严格意义上讲,属于同一法人的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实体,不属于关联企业的范畴。但是,如果总分机构符合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的独立纳税人条件,总、分机构分别作为独立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的相互贷款理应受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企业集团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属于内部管理会计核算范畴的事务,但是,企业集团如果以内部银行或财务公司名义对子公司进行贷款,或企业委任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集团子公司申报扣除贷款费用,也应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关于借款费用是否资本化,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实际交付使用,而不论办理竣工手续与否)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2)企业借款除非明确指明用于开发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将非指明用途的借款费用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计入无形资产成本。并且,如果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费用,己按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费)进行归集的,有关开发所需借款的利息费用按技术开发费用种有关规定,可以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管理费用,而不予资本化。

  (3)购置固定资产时,如果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较长的,其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置固定资产的成本,直接在发生当期扣除;但如果中断是使购置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程序,则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仍应予资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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