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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一、凡当年盈利,即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亏损额的纳税人,应填报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当年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0或负数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此表。

    本表与主表的关系:第10列6行=主表第16行。

    二、填报具体要求

    1.年度

    第1列“年度”,填报本年及前五年的具体年份。第1列6行为申报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从第6行往前推5个年度。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则往前推的5个年度是2004年、2003年、2002年、2001年和2000年,分别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这5年内不论盈利还是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

    2.亏损或盈利额

    第2列“亏损或盈利额”,填报各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一”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属于税务机关查增(不包括纳税人自查或纳税评估调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因此,第2列的盈利额中不包括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文件,纳税人当年亏损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纳税人虚报亏损的,应将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调减当年的亏损额;税务机关查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超出当年亏损额的部分,也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第2列的亏损额中,应加上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将两者的合计数填入第2列;如经过税务检查后,纳税人由亏损调整为盈利的.,第2列填0。

    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税法规定可以并入的被合并、被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一”表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097号),对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亏损弥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ia收或兼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3)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又对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做出补充规定(《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

    其中,对企业合并业务的弥补亏损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②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96的,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祢补。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

    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二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X(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令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对企业分立业务的弥补亏损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分立,通常情况下,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分立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分立企业弥补)。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②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被分立企业已分立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将第2列与第3列的合计数,作为“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填入第4列。

    4.己弥补过的亏损额

    第5列至第9列填报本年以前的各亏损年度已弥补亏损额,其中第9列为合计数。年度为盈利的,即该行的第4列为正数,则该行的第5列至8列数据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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