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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填写《境外所得税抵扣税额计算明细表》
www.110.com 2010-07-30 15:15

  填写本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境外所得限额抵免采取“分国不分项”的办法计算抵免额。

  2.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但企业境内外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境外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不同项目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

  3.境外所得计算抵免时,纳税人可选择“限额抵免”及“定率抵扣”(是对限额抵免的简化计算)两种方法中的一种进行抵免,抵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不仅包括境外被投资方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按分配额及股权比例应摊计给境内投资方的部分,还包括境内投资方取得分配红利时在来源国缴纳的预提所得税。

  5.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低于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的;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境内与境外所得应分别单独核算,年终合并申报。境内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按季(月)

  计算预缴,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

  二、税收政策规定

  1、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2、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境外所得依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目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上述扣除限额的,可从其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的;超过扣除限额的,按扣除限额进行扣除,其超过部分可用以后年度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但不得列为费用支出,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企业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是指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我国财务会计制度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

  定率抵扣: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免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率抵扣。

  企业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取得的境外投资所得,是指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不论是否汇回,均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4日)计算申报并缴纳所得税。

  境内所得部分的税款预缴仍按统一规定执行;境外所得部分的应缴税款可按半年或按年计算预缴,具体预缴日期和税款数额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1997]116号)

  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

  三、填报具体说明:

  1.第1列“国家”:填写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的来源国(地区)的中文标准(或通用)名称或简称。

  2.第2列“境外所得”: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同一国家(地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免税所得)。即境外收入总额(包括境外投资分配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扣除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境外发生的成本、费用后的金额。

  设立境外全资机构的,境外所得为境外收入总额扣除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应分摊总部的管理费用后的金额;境外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是指按我国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列支的成本、费用(不需要调整会计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

  未设立全资境外机构的,境外所得为被投资企业已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

  这里所说的境外所得指所得税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境内纳税人以取得的所得税后净所得核算收益的,在申报纳税时应还原为所得税前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取得的净所得加上在境外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提所得税。数据主要来源于会计“投资收益”明细科目的分户记录。

  该列的“境外所得”不包括应归属于境内纳税人但尚未分配的所得,也不包括虽取自于境外但不归属于境内纳税人的所得。对已分配但尚未汇回的所得,境内纳税人应在分配当期计入所得申报纳税。

  对来源于某一国(地区)的境外亏损额在本表第2列中可用负数表示,但在该列“合计”行只合计“境外所得”为正的数据,不合计负数,即计算纳税人当年境外所得时,同一年度中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不能相互弥补。

  3.第3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境外亏损而用本年度境外所得可弥补的金额。按“分国不分项”的原则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内、境外的盈亏额不得相互抵补,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盈亏额也不能相互抵补,而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的不同机构或项目的盈亏额可以相互弥补,且来源于同一国(地区)的所得只能用于弥补本源于该国(地区)的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往年度亏损应按国家(地区)分行填写,只有当本行第2列>0,且前5年内有来源于该国家(地区)未弥补完的亏损时,才能按照本年卖际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第3列数据,且第3列≤第2列。对于第2列<0或者无来源于该国家(地区)前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的,该行第3列填写为0。

  4.第4列“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即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中,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或我国与外国(地区)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5.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4列。即境外的所有应税所得弥补完可弥补亏损、扣减免税所得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列数据不得小于0(第2列为负数的,本列填写为0)。

  若按照下列逻辑关系式计算为负数时,则首先应调整第4列“免税所得”数额,使第4列=第5列一第2列一第3列。

  逻辑关系:第5列=第2列一第3列一第4列

  6.第6列“法定税率”:指第5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纳税人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7.第7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金额等于第5×6列。据此填入主表第26行。

  逻辑关系:第7列=第5列×第6列

  8.实行分国不分项限额抵扣的纳税人需填第8、9、10列,如第8列>第9列,则按第9列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如第8列≤第9列,则第8+11列的数额填列到主表第27行,但该数额不得大于本表第9列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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