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劳务收入确认方法、特殊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的确认进行具体明确,确定了明确原则和方法,便于税企等各方的实际操作。下面就其内容进行简要解读。
一、收入确认的两个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权责发生制以取得收款权利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以取得收到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权责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它充分体现在《企业会计制度》第11条第2款上,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具体而言,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形式相一致的,当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有效补充。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强调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该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来补偿,国家不享有企业的所有利润,因此,也不该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体现有四条的具体规定上: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通知》发布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唯一所不同的是,国税函[2008]875号强调了所设定的四个条件,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企业所得税也要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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