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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4—3)
www.110.com 2010-07-30 17:41

  一、免税优惠

  1、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收入免税。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2、福彩收入免税。福利彩票发生销售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59号)

  3、社保基金所得免税。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证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的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75号)

  4、奖金免税。对“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获奖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馆获得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2]1087号)

  5、青藏铁路建设所得免税。对青藏铁路公司在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以及临时管理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中标的施工企业、加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勘察设计企业,从事青藏铁路建设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青藏铁路公司和中标的建设企业,凡按财税[2003]128号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增值税、城建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可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8号)

  6、转制科研机构免税。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及国务院部门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37号)

  7、香港中银集团股权转让所得免税。对中国银行所属香港中银集团重组上市过程中,将其所属8家银行的香港分行及其2家的深圳分行、宝生银行、华侨商业银行、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以及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整体净资产,分步换取中银香港(集团)有限公司、中银香港(BVI)有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股权,其上述以股权形式支付的整体资产转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财税[2003]126号)

  8、香港中银集团重组房地产评估增值所得免税。对在香港中银集团重组过程中,发生的房地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予以免征。(财税[2003]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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