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同时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并引发了大量其他犯罪,危害极其严重。为适应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需要,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中专门设定了“骗取出口退税罪”。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骗取出口退税罪”进行了补充完善。2002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1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量刑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
1、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由于我国实行统一的外贸管理体制,只有经国家商务部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赋予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在退税环节,实施犯罪的主体,通常是那些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他环节实施本罪的主体,通常是有出口经营权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2、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出口退税是以出口商品的存在为前提,没有商品的出口,当然不能取得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骗取出口退税,自己进行虚假申报等,骗取出口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为了获取代理费,明知其代理的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各种凭证不实,仍与其共同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活动;
3)无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有出口经营权的单位进行骗取出口退税。
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的目的,是直接非法占有国家的出口退税款,或者间接从国家的出口退税款中获取非法利益。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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