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间检查
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 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纳税人除经税务执关批准延期申报外,必须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纳税。
(二)关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检查
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从事应税矿产品和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申报缴纳资源税。
该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税目检查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资源税税目共有以下七个: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纳税人应当按照具体规定分别填写应税产品名称。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纳税人应当区分不同产品进行申报,未能分别申报的,税务机关按最高税额予以核定。
(2)课税数量检查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日,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纳税人申报“课税数量”栏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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