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纳税人监督,保证税务稽查执法严明公正,保障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税务稽查执法办案中,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税务机关的操作规程、工作规则、纪律规范以及监督措施,除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规定不能公开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予以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市局稽查局业务公开内容详见附件,各基层稽查局可结合本局实际作适当修改):
一、工作职责与工作流程:
(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各级稽查局工作职责;(二)工作流程。
二、税务稽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四至第七十四条 )]:
(一)范围:依据《征管法》的规定,对涉及地方税收的缴纳情况进行稽查;(二)职权:
1、税务稽查机关依照《征管法》第五十四至五十八条 规定,行使检查权。
2、税务稽查机关依照《征管法》第六十至七十四条 规定,行使追缴税款权以及处罚权。
3、税务稽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五至三十九条 的规定对发票使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检查和处罚权。
4、税务稽查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至二百零三条 、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构成税收犯罪嫌疑的纳税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法依据应是在各类媒介上公布的税收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四)执法程序:
1、采取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 的规定进行;2、检查的程序按照《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款、五十九条 的规定进行;3、行使税收行政处罚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纪律规范和违法责任:
(一)稽查人员廉政纪律;(二)税务机关及其稽查人员的违法责任:
1、赔偿责任: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条 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负赔偿责任;2、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依据《征管法》第七十九、八十一、八十二、八十五、八十七条 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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