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税收执法行为合法性的核心,是税务稽查审理的关键。导致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主要因素:
1.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我国实行多层级的立法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发布行政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布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因其制定发布机关的权力等级不同,其效力等级和适用范围也不同,有的内容甚至发生冲突。因此,税务机关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就有一个正确选择适用的问题。
2.立法的原则性与执法的复杂性之间的差异。各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都是有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它们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不可能事无巨细都加以规范。而在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税收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今天,经济形势和税收形势的变化都非常快,情况复杂多样。这就需要税务稽查人员适应变化的情况,正确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3.稽查人员的素质。法律的规范作用,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通过人的有组织的活动实现的,即通过执法、守法活动实现的。执法人员的素质对法律的适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务稽查工作要求稽查人员要有全面的、系统的知识结构。然而,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初创阶段,制度不健全、法制不配套,权大于法、以权谋私的现象时有发生。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法制的要求仍相差较远,很不适应。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1.审查法定顺序。行政程序中主要的顺序有:先表明身份,后实施监督;先听证,后做处理决定;先取证,后裁决;先裁决,后执行等等。上述步骤的衔接顺序是符合行政执法客观要求的,带有规律性的合理排列。颠倒了它们的顺序,就违背了客观规律,就违反了法定程序。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时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就是说,办理出口退税,第一步要在货物报关出口以后;第二步出口货物已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第三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凭证申报退税。这一程序规定,出口企业应遵守,税务机关也应遵守。违背了这一规定,就是违反了法定程序。全国1996年至1999年共发生税务行政诉讼案件6154例,其中税务机关胜诉仅占30%左右,而60%以上是税务机关因程序违法或执法不当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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