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检查增值税减税、免税的执行情况,关键是检查征税项目与减税、免税项目的界限是否划分清楚。征与减、征与免、减与免的界限应当从三个方面划分清楚:一是从执行范围上划分清楚,不能擅自扩大减税、免税的范围;二是从会计核算上划分清楚,要将征税、减税、免税项目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混淆;三是从执行时间上划分清楚,不能将非减、免税期间的应缴税金,人为地提前或推后到减税、免税期间享受减税、免税。
(一)监督检查是否扩大减税、免税范围
对减税、免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首先应核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项目,是否有国务院批准下达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如果发现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而享受减税、免税的问题,则应立即补征税款,并要查明越权擅自减免税的问题,追究行政责任。
监督检查减税、免税范围,还要注意是否将与减税、免税项目有关的或相近的征税项目也享受了减税、免税。检查时,要对享受减税、免税的项目进行详细的核实。享受减税、免税的项目必须从纳税人的范围、项目名称、项目来源、项目用途等各方面都与减税、免税规定的限定相符合。否则,就是扩大了减税、免税的范围。
(二)监督检查减税、免税项目核算是否准确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征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单独核算其应税销售收入,并将其进行税额准确划分。如果纳税人不能分别单独核算,则不能享受减税、免税。
监督检查减税、免税项目与征税项目在核算上是否准确划分清楚,要注意应税销售收入是否分别核算,进项税额是否准确划分、结转正确。
为了正确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免税项目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不得结转进项税额;减税项目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应单独结转进项税额,不能与征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一并结转核算。
(三)监督检查减税、免税期限
减税、免税从开始执行的日期起,到停止执行的日期止,为减税、免税的期限。监督检查时一是检查是否有擅自延长减、免税期限的问题;二是检查纳税人是否人为地将非减、免税期间的应税销售收入提前或推后做账务处理,计入减、免税期间的销售收入中享受减税、免税;三是检查纳税人是否人为地将减、免税期间发生的进项税额计入征税期间的进项税额中,减少征税期间应缴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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