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时,对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检查应注意: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要特别注意纳税人利用收取价外费用,减少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销售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销售额:包装物作价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实际移送使用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检查时要防止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品,或者通过少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少计应计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偷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检查时,应注意纳税人的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在确定为属于委托加工后,要核定其确定的组成的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是否在其组成应税价格中只有材料成本或者加工费,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否完整。
- 上一篇:金、银首饰消费税稽查的要点
- 下一篇:小汽车、摩托车的稽查要点
相关文章
- ·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检查
- ·稽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稽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
-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量)稽查
- ·消费税应税销售额(量)稽查
- ·消费税节税策略――以外汇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节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检查方法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稽查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情况稽查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的稽查
-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纳税情况稽查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划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 ·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节税筹划
- ·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筹划
-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筹
- ·消费税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利用外币销售额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