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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检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额时,对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检查应注意: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所收取的全部价款,要特别注意纳税人利用收取价外费用,减少应税消费税的销售额;以外汇结算销售价格的,应当按照销售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销售额:包装物作价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押金的,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时,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实际移送使用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这里“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检查时要防止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计算消费品,或者通过少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少计应计税的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数量,偷逃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数量×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在检查时,应注意纳税人的业务是否属于委托加工,在确定为属于委托加工后,要核定其确定的组成的计税价格是否正确,是否在其组成应税价格中只有材料成本或者加工费,材料成本和加工费是否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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