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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建筑物、构筑物是指通过建筑、安装和工程作业等生产方式形成的建筑产品。其内容包括:房屋(住房、厂房、办公楼、仓库、学校、其他用房等);设备安装工程(支柱、水塔、水池、设备基础、操作平台、各种设备的砌筑结构工程、金属结构工程);其他建筑产品(烟囱、铁路、窑炉、公路、港口、管区、堤坝、水库、井等)。

  2.销售土地附着物,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动产。如树木、庄稼、花草等。

  对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目进行稽查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销售不动产必须是有偿转让所有权,若只是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权,则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而属于租赁不动产,应该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2.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是住房制度改革初期出现的一种过渡方式,具有销售住房所有权的性质,应视同销售建筑物征税。

  3.企业合并、兼并过程中的不动产转移,因没有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属于销售不动产。

  4.销售不动产连同所占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5.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予他人,不属于不动产有偿转让,但税法中特别规定,对此项行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税。

  6.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不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但如转让该项股权,则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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