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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的稽查重点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从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本身所固有的性质和出口退(免)税的管理来看,对出口退免税的稽查应着重稽查以下几方面:

  1、稽查出口货物。出口产品退税的范围原则上是消费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对个别产品的出口,如原油、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等,规定不予退、免税。因此,在稽查时应注意在申请出口退税的产品中是否含有按规定不予退税的产品。同时还要稽查货物是否真实存在,是否报关出口,申请退(免)税的有关数量、金额是否与实物数量一致。

  2、稽查出口企业是否有资格要求退(免)税。例如,国家规定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

  3、稽查出口企业的贸易方式。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外贸易出现经营多元化,贸易方式多样化,有自营进出口、代理进出口、补偿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一处钉进等。对不同贸易方式的退(免)税稽查的范围也相应不同。

  4、稽查应退税款的计算。由于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采用的记账方式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同,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不同,采用的稽查方法也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稽查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是否正确,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合法。

  5、稽查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出口货物退(免)税遵循“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的原则,所以,出口退(免)税的稽查不仅要稽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还要稽查其征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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