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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对象的检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一、出口退税货物范围的检查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的货物,凡已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一般应退还已征税款。就其一般规定而言,属出口退税的货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二是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三是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货物。

  四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一般不予退税。就其特殊规定而言,有的出口货物虽然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但不能退税,如国家禁止出口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铁及铜铁基合金、白银等)和原油、柴油、援外出口的物资等;有的虽然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一般规定,但可以特准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以外汇销售给外轮、运洋国轮和海员的货物。

  二是对外承包包公司购买国内生产的,运出境外用于对我承包项目的设备、原材料和施工机构等货物。

  三是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四是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和建筑材料。

  五是易货贸易出口的货物。

  六是代理出口的货物。

  七是对台贸易的货物。

  八是企业在国内采购并支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也可办理出口退税。

  此外,出口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按照规定,内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销不得办理出口关税,但属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出口货物,可特准予以退税。

  在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范围的检查中,注册税务师应重点审核出口货物是否自产以及视同自产货物处理的外购货物。对非自产出口的货物一律不得实行“免、抵、退”办法。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给予退(免)税:1.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2.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3.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4.委托加工收入回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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