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出口退税办法,一笔完整的出口退税业务,从业务流程的角度,可划分为货物生产或购进、出口报关、结汇核销、申报退税四个环节。货物生产或购进环节有货款支付,同时取得供货企业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扣税凭证以及相关的税收专用缴款书,证明有货物购进或者通过开具外销发票作销售证明在出口业务;货物通过出口报关,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货物确定出口;收到外汇,取得银行绳索汇水单,经核销取得出口货物收汇核单,证明收到货款,至此,出口业务完成。在申请退税环节,退税机关对前三个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专用缴款书、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单证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的财务处理进行审核,按现行政策规定,只有自营出口业务才能在当地退税,委托代理业务在委托地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因此,当对出口退税对象检查之后,应依据业务流程对有关单证进行进一步核定,然后从退税货物数量和退税货物价格两人方面审核退税计算依据的正确程度。
一、出口退税货物数量的检查
出口退税货物数量的检查,不仅对应退增值税、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的审定非常重要,而且对从量计征的消费税来说,其本身就是退税依据。因此,应认真进行审核。检查时,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查核。
(一)检查账簿
对外贸企业,可通过“出口商品销售收入”各有关明细账贷方数量栏,同期“商品销售成本”明细账借方数量栏、“库存出口商品”、“其他库存商品”有关明细账和表外账户“代管物资”贷方数量栏核对自营出口、代理出口和易货出口货物数量。看结转过程串数量关系是否吻合。对生产企业,可通过“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贷方数量栏,“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同期借方数量栏核实直接出口货物的数量。
不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都应注意出口货物的销货退回是否从当期出口货物数量中抵减。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库存商品”等账户借方,销售成本类账户贷方的生产额,应通过记账摘要或凭证作出判断,看是否属于出口货物的销货退回。对于内销、外销兼而有之的企业,看有无外销货物退回后,混入内销货物中一并作销货退回处理,进而出现内销货物数量少计,出口退税货物数量我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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