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税务稽查内容 >
出口货物退税计算的检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一、出口退税率的检查

  出口货物退税率与征税产品适用税率的检查方法基本相同。检查时应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申报的出口货物名称不完整,与确定退税率相关的情况又未标注,也应从低确定退税率;第二,企业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分开核算和申报,划分不清的,应当从低确定退税率;第三,当货物的适用税率发生变动时,退税率也随之发生变动。

  二、应退增值税额计算的检查

  (一)生产企业一般贸易方式免、抵、退增值税税额计算的检查

  出口货物免、抵、退的增值税税额,应根据生产企业于每月申报的出口及内销货物,区别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并按照“先内后外”的顺序进行审查。

  ⒈当期应纳税额计算的检查。

  当期应纳税额是指生产企业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额扣除当期全部进项税额与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税额这关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如下 :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上期末抵扣完的进项税额

  其中:当期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退税率)

  ⒉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检查。

  按照规定,若当期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检查时,先应在审定应纳税额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判定。

  ⑴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⑵ 当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嫁税率时:

  应退税额=应纳税额的绝对值

  然后,将审定的应退税额核对“应交税多久尖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看是否相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