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就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5条的规定采取扣押、查封的税收保全措施过程中,对已采取税收保全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之前,不得拍卖、变卖处理变现。但是,在税收保全期内,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纳税人及时协助处理:
(一)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
(二)商品保质期临近届满的商品、货物;
(三)季节性的商品、货物;
(四)价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货物;
(五)保管困难或者需要保管费用过大的商品、货物;
(六)其他不宜长期保存,需要及时处理的商品、货物。
二、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协助处理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后,可参照《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拍卖、变卖。
三、对本通知第一条所列财物的拍卖、变卖所得,由税务机关保存价款,继续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并以《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
四、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办理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入库手续。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有余额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办理入库手续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还纳税人。拍卖、变卖所得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当继续追缴。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文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有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
-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
- ·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如何适用税收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中几个具体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
-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调整税务稽查报表有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式样的通知
最新文章
- · 税收保全措施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包
- · 税收保全措施
- ·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
- · 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规定
- · 比较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
- · 税收保全措施在税务稽查工作中的
- · 税收保全措施
- · 税收保全措施尚待完善
- · 税务机关何时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
- ·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执法规程
推荐文章
- · 税收保全措施的其他规定
- · 税收保全措施应遵循什么法定程序
- · 税收保全措施
- · 税收保全措施的分类